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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民:县长李守江被指为无手续企业“代言”
发布时间:2013-06-08 00:28  来源:新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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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网连续接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前王营村的村民反映,称在他们村的耕地上建设了一家名为“惠祥特钢”的钢铁厂,而且惠民县县长李守江曾经 两次到该厂进行考察,然而该厂并没有办理任何的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等手续,该企业时常排放黄色的烟尘,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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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祥特钢”黄烟滚滚

  5月25日,本网工作人员来到滨州市惠民县辛店镇前王营村,远远的就看见一股黄色的烟尘倾斜着冲向云霄,渐渐走近正在冒着黄色烟尘的烟囱,本网 工作人员看到了正在紧张生产的“惠祥特钢”厂。群众告诉本网工作人员,这家工厂于2008年8月开始筹建,于2009年4月投产,注册资金6000万元, 年产炉料30余万吨,距今约有5年了。惠民县的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守江曾经两次到“惠祥特钢”进行专题调研。

  在200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中要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关闭一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小企业,分期分批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对淘汰的生产设备进行废毁处理。尽快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 方米以下铁合金高炉;淘汰3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和20吨以下炼钢转炉、电炉。那么这家正在进行生产的“惠祥特钢”的手续是否齐全呢?

  县长李守江两次到“惠祥特钢”专题调研

  随后,本网工作人员在惠民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看到两条新闻有关县长李守江到“惠祥特钢”专题调研的新闻:“2012年12月23日,县委副书记、 县长李守江到辛店镇惠祥特钢和佟营村专题调研,县委常委、副县长赵金沙,副县级干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忠及城乡建设局、经信局、辛店镇主要负责人陪同调 研。在惠祥特钢棒材生产车间,李守江现场查看了企业生产、了解了企业近期发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2013年4月22日,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守江 到惠祥特钢专题调研,李守江要求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快转调步伐,促进企业提档升级、加快发展。李守江来到惠祥特钢高炉扩建项目现场,查看了正在进行的三 个60米高炉基础施工,并了解了企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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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李守江县长两次到达“惠祥特钢”企业进行专题调研,那么这家已经投产的企业会没有办理相关的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等手续吗?

  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政府百般推诿

  随后本网工作人员来到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该局一位袁姓的主任告诉本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的主任不在办公室,惠民县政府比较了解情况,随后本网 工作人员来到惠民县政府办公室,然而政府办公室的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本网工作人员,这件事情宣传部门比较熟悉。随后惠民县宣传部门的一位工作 人员告诉本网工作人员,职能部门——国土资源局比较清楚情况。本网工作人员很是疑惑一个本应该是惠民县发展和改革局办理的立项批文,在惠民县发展和改革 局、县政府办公室等部门的推诿下到了惠民县国土资源局。

  一个项目的实施最重要的是办理的发展和改革部门的项目立项手续,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相关材料和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政策、市场准入条件、节能 政策等,对项目出具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那么在惠民县,为什么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的项目立项手续要到国土资源局才能了解清楚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要求自2007年9月1日起,对各种经济类型的投资主体投资 省内的钢铁、铝冶炼、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煤炭、电力、造纸、烧碱、玻璃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鼓励类、允许类的项目和限制类的非新建项目,除 按规定应转报国家核准的外,将其核准、备案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办理。那么要 建设钢铁类项目必须要到省级部门核准备案,那么“惠祥特钢”项目的立项手续是否经由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并且备案了呢?

  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没有任何有关“惠祥特钢”的材料

  本网工作人员来到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蔡新卿主任很确定的告诉本网工作人员,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没有任何有关“惠祥特钢”的立项材料,对该项目没有任何的备案材料。

  既然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称没有“惠祥特钢”任何材料,那么这家企业是如何办理的立项手续呢?若该企业没有办理任何的立项手续,那么这家企业为什么能够屹立在惠民县辛店镇前王营村的耕地上长达5年之久,而且李守江县长还两次到达该企业进行专题调研。

  “惠祥特钢”若是违法,该如何处罚?

  一个没有在滨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惠祥特钢”项目已经屹立在惠民县辛店镇前王营村耕地上长达五年之久,然而李守江县长却两次到该厂进行专题调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 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若是没有立项手续,那么谁将为此事负责,让 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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