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有权作出此《决定》吗? 2026年6月12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由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作出(的2026)北法不准代字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不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决定书),属于内部工作函件,对于该法院之外没有法律效力,不得当作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书。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制定《不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的行为是越权行为,其无权作出决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必须由该法院作出,加盖该法院印章。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关于公民有批评权的规定,特此提出批评: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部门如此作出决定,系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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