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 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9/t20230901_431409.html#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笔者:
本条限于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等)不得适用该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