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最高法法复19号与法律相抵触,不合法!不符合《立法法》第104条关于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规定。该批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相抵触。其内容“倾向于认为对社区、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范围应作限缩解释,被推荐人应限于本社区、单位人员”无效。 是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过,未说明,待向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查询。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25)最高法法复19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代理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综合报告》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答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意见,即倾向于认为对社区、单位推荐公民代理人范围应作限缩解释,被推荐人应限于本社区、单位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推荐范围。其立法本意是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对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范围作限缩解释,明确规定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情形,与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的情形保持一致,作限缩解释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维护法律服务秩序。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9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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